第一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(包括上课、实验、实习、劳动、军训、集会等)(以下简称活动)都必须实行考勤。
第二条 学生考勤由各班班长(或辅导员指定的学生干部)负责。班长应逐日填写考勤表,每周日晚点名时公布,同时将学生考勤表交所属学院,学生工作部(处)负责监督实施工作。
第三条 学生各类考勤,提前至活动前5分钟开始。凡点名未到的,按迟到处理;迟到15分钟内的,按旷课1学时处理。活动结束前离开活动场地者为早退。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。
第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活动的,必须事先书面报告,办理请假手续,经审核批准并将请假报告交班长后,方能离校,假满返校后应及时销假。
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,如确需请假者,由本人填写《永利yl23411no1学生请假单》并附有关证明材料,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。
1.病假:在校期间,因病需持医疗诊断证明(住院者可委托他人代办)办理请假手续。寒暑假期间,因病不能按时返校者,应先口头告知辅导员请假,返校后需持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到所在学院办理补假手续。
2.事假: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,如遇特殊情况(直系亲属病重、病故、家里受灾等)请假需有家长(监护人)来校或来电、来函说明情况。因公请假的,需持由辅导员(班主任)开具的请假证明,并盖学院公章。
3.审批权限:
(1)一天以内由辅导员(或班主任)批准;
(2)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辅导员(班主任)签署意见,学院学生科长批准;
(3)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由学院领导批准,报学生工作部(处)备案;
(4)七天以上由学生工作部(处)批准。
第六条 学生必须按准假日期如期返校。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校的(包括开学不能按期返校的),必须事先电函辅导员(班主任)请假,返校时提交书面请假说明并经家长(监护人)签字,按请假权限的规定办理手续,否则,超假天数以旷课论处。
第七条 凡在考勤范围内不请假、请假未批或超假却未参加考勤者,均以旷课论处,旷课一天按实际考勤学时计算,不足6学时按6学时计算。
第八条 本制度由学生工作部(处)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。